我司提供所有系列包装印刷机械给广大的客户,现我司包装机械的客户遍布国内各省,近期一些知名厂家的商品的假货充斥着市场,而仿真度高的外包装成为广大群众受骗的一个原因,因此我司在此提供部分关于包装印刷制品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供警示。其中相关的印刷机械方面的知识一共有5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包装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包装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三十一条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并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四条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